5月31日,市场监管总局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,决定自2017年度年报起,实施“多报合一”改革。从2018年度年报开始,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。非海关管理的企业年报内容、报送时间不变。 公告显示,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(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)、加工生产企业(含个体工商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)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(以下统称“海关管理企业”)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www.gsxt.gov.cn,以下简称“公示系统”)报送年报。其中,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2